期货交易的结算价计算方法因交易所和合约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法:
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很多期货合约采用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结算价格。具体计算时,先将每个成交价格乘以其对应的成交量,然后将这些乘积相加,得到总和后再除以总成交量,所得结果即为结算价格。例如,某期货合约在某一时段内有3个成交价格:100(成交量为20手)、105(成交量为30手)、110(成交量为10手)。那么首先计算各成交价格与成交量的乘积:100×20=2000,105×30=3075,110×10=1100。然后将这些乘积相加:2000+3075+1100=6175。总成交量为20+30+10=60手。最后结算价格=6175÷60≈102.92。商品期货结算价通常将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计算所得的价格规定为当日结算价。金融期货结算价一般取当日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作为当日结算价。如果当日无成交,则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简单算术平均价:对于某些期货合约,结算价可能是取某一特定交易时段内的简单算术平均价。例如,在某商品期货合约中,结算价是取该合约当日交易时段内最后若干分钟(如最后30分钟)所有成交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价,即把这些成交价格相加,然后除以成交价格的个数。
特殊情况下的结算价:
如果当天收盘时有买方、卖方报价,则当日结算价为最优的买方价、最优的卖方价以及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中居中的价格。
如果实盘前5分钟的报价始终为停板价格,且只有一个方向的报价,则当日的结算价为该停板价格。
如果该无成交的合约其前面月份合约中最近一个有成交的合约的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该无成交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则该合约的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无成交合约其前面月份合约中最近一个有成交的合约的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如果该无成交的合约其前面月份合约均无成交,则该合约的结算价=前一个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结算小组有权另行决定当日结算价。
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许多交易所使用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来确定结算价格。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有特殊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结算价通常是取交割日当天沪深300指数的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结算价可能是取交割日当天中证500指数的最后1.5小时的算术平均价。部分商品期货合约也可能有特殊的结算价规定,例如,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可能是根据某一国际原油价格指数在特定时段内的平均价,并结合国内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后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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